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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神通: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
發(fā)布時間:
2012-06-11
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
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
(經(jīng)二屆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)
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的規(guī)范運作水平, 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和及時性, 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,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和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(guī)則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性文件及公司《章程》、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"公司")結合公司工作的實際情況, 特制訂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, 相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、義務, 或因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。
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遵循以下原則: 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、有錯必究; 過錯與責任相適應; 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。
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、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, 按制度規(guī)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, 逐級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。
第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相關責任人員包括但不限于: 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會計機構負責人、證券事務代表、各子公司負責人及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:
(一)違反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和《企業(yè)會計制度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 使年報信息披露發(fā)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二)違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(guī)則》以及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(fā)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、準則及通知等規(guī)定, 使年報信息披露發(fā)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三)違反《公司章程》、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》以及公司其他內(nèi)部控制制度, 使年報信息披露發(fā)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(四)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(guī)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五)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、匯報,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;
(六)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 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:
(一)情節(jié)惡劣、后果嚴重、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;
(二)打擊、報復、陷害調(diào)查人或干擾、阻撓責任追究調(diào)查的;
(三)不執(zhí)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;
(四)董事會認為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應當從輕、減輕或免于處理:
(一)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(fā)生的;
(二)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;
(三)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;
(四)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、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。
第九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, 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, 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。
第十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具體如下:
(一)責令改正并作檢討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調(diào)離崗位、停職、降職、撤職;
(四)賠償損失;
(五)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各子公司負責人發(fā)生責任追究范圍的事件時, 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(jīng)濟處罰, 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情節(jié)酌定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, 或者與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相悖的, 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處理。
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(jīng)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。
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二○一○年八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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